索 引 号: | 013033784/2018-0000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机构设置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物价局 | 生成日期: | 2018-03-29 |
生效日期: | 2018-03-29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物价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工作细则 | |
内容概览: | 南京市栖霞区物价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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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68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栖政办字[2017]65号)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价格活动实施价格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全区随机抽查工作。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报价格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根据价格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价格主管部门应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分工负责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牵头建立本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应将价格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拟开展的各项抽查,由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报价格主管部门领导审定实施。
第十四条 开展价格执法检查前,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五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价格部门工作人员,并指定一名价格部门工作人员为检查组组长。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及时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应及时将处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应与相关政府部门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栖霞区物价局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