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3181/2018-0001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机构设置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18-03-30 |
生效日期: | 2018-03-30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投诉举报 | |
内容概览: | 南京市栖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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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各类问题,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部门为局政策法规科及局属各执法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为:
(一)对局属各执法单位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认为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主体、依据、程序、裁量等方面不合法或不恰当的;
(二)认为局属执法单位或个人行政不作为的;
(三)认为局属执法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认为局属执法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认为局属执法单位或个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五)反映执法人员违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十项禁令”等相关规定的;
(六)反映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的;
第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应当会同纪检部门进行处理:
(一)反映局属执法单位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二)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向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的;
(四)其他违纪情形。
第五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投诉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投诉举报对象、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做好对投诉举报事项的资料收集、转达、上报、督办、回复等工作。
第六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机构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当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七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调查落实,并按照客观、公正、谨慎的原则予以处理,切实维护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和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在七日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回复处理情况;对于案情复杂、影响恶劣、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上报,在3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回复处理情况,逾期回复的,应告知理由。
第八条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台帐,做好投诉举报案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未按上述规定及时处理当事人投诉举报而造成行政过错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