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3181/2018-0001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机构设置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18-03-30 |
生效日期: | 2018-03-30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规定 | |
内容概览: | 南京市栖霞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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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局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南京市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规定》、《南京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
(一)以栖霞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单位名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含本数);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
(五)我局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已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备。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已报备,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第四条 局属执法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送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审查。
第五条 局属执法单位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规定格式并盖有备案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立案建议书、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行为通知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和处罚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一式三份。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作为备案审查部门,负责我局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备案登记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七)处罚决定书的表述是否采用说理式文书;
(八)报送备案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调阅备案单位的案卷材料,备案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九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政策法规科按照程序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备案单位应当在接到政策法规科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备至政策法规科。
第十一条 备案单位对备案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政策法规科进行陈述、申辩,政策法规科应当组织论证。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政策法规科责令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不执行政策法规科审查意见的,政策法规科将书面通知备案单位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上报至局办公会研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定期对备案单位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向区法制办报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附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