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3181/2018-0001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机构设置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18-03-30 |
生效日期: | 2018-03-30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栖霞区交通运输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制度 | |
内容概览: | 栖霞区交通运输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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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监督执法人员有效履行交通行政执法职能,廉洁公正、依法办案,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局属各执法单位查处的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 集体讨论形式分为局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和各执法单位案件评审小组集体讨论。
第三条 局案件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法制的副局长、政策法规科科长、局法制员、承办该案的执法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分管法制的副局长主持。
各执法单位案件评审小组由执法单位负责人、法制部门(法制员)、案件承办人员组成,由执法单位负责人主持。
第四条 下列案件由各执法单位案件评审小组进行集体讨论:
(一)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罚款的(含本数);
(二)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照的;
(三)减轻处罚的;
(四)案情比较复杂,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
(五)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五条 下列案件由局案件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
(一)对公民处2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0元以上罚款的(含本数);
(二)案情十分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由执法单位案件评审小组集体讨论后难以确定的;
(四)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五)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六条 对案情特别错综复杂,经局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仍难以定案的,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第七条 案件经过集体讨论后,应制作《交通行政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附入案卷,记录中应载明:
(一)讨论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与会者;
(二)当事人全称; (三)案情简介;
(四)每位与会人员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五)经讨论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六)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 集体讨论程序:
(一)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案件来源、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法律依据、处理意见和当事人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与会人员集体讨论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组织与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四)形成结论性意见;
(五)与人员查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九条 集体讨论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制作讨论记录,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定案决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以集体讨论的名义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条 经集体讨论后定案的处理意见,如发生特殊情况需改变原定意见的,需再经原讨论程序复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十一条 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案件未讨论而擅自作出处理的,视为无效,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