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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0333181/2018-0002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机构设置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栖霞区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18-03-30
生效日期:    2018-03-30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栖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公示制度
文  号:     关 键 词:    执法公示
内容概览:    栖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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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交通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南京市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将交通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公示范围:

  (一)国家、省市出台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我局及局属执法单位制定并审核后可以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单位应当公布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流程、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监督电话、是否收费等;

  (四)涉及需要收费的项目应当公示收费的依据、收费标准等;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示栏、公示牌,即利用办公场所、行政服务大厅的墙壁,橱柜,公示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进行公示;

  (二)公示手册、公示卡片,即制作办事指南、公示卡片进行公示;

  (三)社会公示,即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因特网公示,即栖霞区权力阳光系统中予以公示;

  (五)执法现场公示,即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公示。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法规定的公示范围内的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主要职责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或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办事地点、投诉举报电话、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执法单位的法制部门应当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执法程序,并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履行下列公示义务:

  (一)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并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说明理由;

  (三)告知当事人回避、陈述申辩、法律救济等权力;

  (四)依法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五)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

  (六)及时告知处理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一)对应当公示而未及时公示的,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审核不谨慎,导致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南京市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及《栖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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