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223/2018-00034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组配分类: | 机构设置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8-07-30 |
生效日期: | 2018-07-30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财政 | |
内容概览: | 南京市栖霞区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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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4号)及省市财政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区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区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属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的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税政科、财监科会同有关科室建立统一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五条 税政科、财监科会同有关科室,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报局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税政科、财监科会同有关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有关科室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本科室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有关信息的确认。
第七条 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按程序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条 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税政科、财监科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处理处罚尺度,与相关科室会签,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抽查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财监科商税政科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