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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033899/2019-105736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栖霞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9-08-0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区政府关于印发《栖霞区公益性纪念堂骨灰安放和迁出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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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栖霞区公益性纪念堂骨灰安放和迁出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栖霞区公益性纪念堂骨灰安放和迁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

2019729


栖霞区公益性纪念堂骨灰安放和迁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栖霞区公益性纪念堂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栖霞区公益性纪念堂(以下简称纪念堂)骨灰安放和迁出办法。

第二章 骨灰安放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前四之一的,可免费集中安放在纪念堂;以下条件之第五、六属于延伸服务,依规收取相关费用。

(一)本街道户籍村民逝者;

(二)户籍不在本街道但其原籍在本街道的村民逝者;

(三)户籍不在本街道,但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户籍为本街道村民的逝者;

(四)本街道辖区内散坟平迁的逝者骨灰;

(五)根据区政府调配,为附近街道的逝者或散坟平迁的逝者提供骨灰安放服务;

(六)区级公益性骨灰堂建成后,主要为无骨灰堂或骨灰堂容量不足的街道提供相关骨灰安放服务。

第三条 骨灰安放实行实名制,家属持本人身份证、逝者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坟证明),到相关纪念堂办理。

第四条骨灰安放程序:

(一)逝者家属填写《骨灰安放申请单》;

(二)逝者家属选择骨灰安放位置;

(三)逝者家属与纪念堂签订书面《骨灰安放协议书》,一式两份,纪念堂和逝者家属各留存一份;

(四)逝者家属领取统一印制的《骨灰安放证》;

(五)逝者家属凭《骨灰安放证》将骨灰放入选定的格位。

第五条 骨灰安放格位一经选定并签订协议后,不予更改,严禁私自转让和调换使用。

第六条 骨灰安放格位统一按照《南京市纪念堂存放格位编码规则》进行编码,编码具有唯一性、可识别性,易于进行安放处所的定位和查找。

第七条  骨灰安放前,根据逝者家属需求,可在告别厅进行短暂的告别仪式。

第八条 骨灰安放期为20年,安放期满后,纪念堂应通知家属,及时持《骨灰安放证》或《骨灰安放协议书》前往纪念堂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安放期满6个月后仍未办理协议续签手续的,视为家属放弃该设施及安放物的全部权益,纪念堂有权作无主骨灰统一处理。

第九条安放骨灰的格位内禁止放置除骨灰盒以外的任何物品;格位外壁禁止私自张贴照片等纪念标识。

第十条《骨灰安放证》不得涂改,遗失后须由逝者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挂失补办,原安放证自动失效。

第三章 骨灰迁出

第十一条骨灰迁出由逝者家属提出申请,持本人身份证、骨灰安放证以及合规的骨灰接收单位开具的骨灰去向证明等材料办理。

第十二条 骨灰迁出程序:

(一)逝者家属填写《骨灰迁出申请单》,工作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二)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陪同申请人取出格位内骨灰盒,并由申请人在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取出;

(三)申请人交回《骨灰安放证》,原《骨灰安放协议书》失效

(四)由工作人员发放《出门证》,申请人凭《出门证》出门。

第十三条 骨灰一经迁出,原安放格位不予保留。

第四章   

第十四条 骨灰格位的档案管理实行一格位一档案制度,包含安放和迁出所有资料,纪念堂应安排专人妥善保管纸质档案并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确保档案信息长期有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91起施行。

附件:1.栖霞区公益性纪念堂骨灰安放协议书

2.栖霞区公益性纪念堂骨灰安放申请单

3.栖霞区公益性纪念堂骨灰迁出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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