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2-114673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2-11-2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文 号: | 〔2022〕栖行复第16号 | 关 键 词: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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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陆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118号仙林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传明,局长。
申请人陆某不服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住房和建设局作出《关于责令房屋立即停止使用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陆某于2022年3月2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