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2-11687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9-01-17 |
生效日期: | 2019-03-01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区政府关于印发《栖霞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宁栖政规字〔2019〕1号 | 关 键 词: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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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栖霞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0日
栖霞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操作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栖霞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工作,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试点工作经验和栖霞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适用范围为龙潭、八卦洲街道范围内经过合法审批、能够提供合法权属来源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无法提供合法权属来源的农村住宅,待省、市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结合栖霞区实际,经充分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后再行办理。
第三条按法律规定应当由登记申请人提供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材料,统一由区不动产登记局经公开招投标选定有资质的调查单位进行调查提供,所需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应当本着高效、合理、节约的原则进行,对已列入拆迁范围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暂缓进行登记。
第五条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一户只登记一处宅基地。一户项下的家庭成员全部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成员登记为该户不动产的共有权人。家庭成员中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作不动产权的共有权人登记。申请登记由该户不动产权利人携相关材料到区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申请。
第六条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买卖、裁判文书等取得的农村房屋,房屋进行翻、改建的,经整改,恢复原状后方可申请登记。
第七条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共性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口簿;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3.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等房屋符合规划、建设的相关材料;
4.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5.农村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表;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权属来源材料原件遗失,需权利人携原审批机关出具的查询结果向区不动产登记局提交遗失声明,由区不动产登记局在不动产登记网站上刊发遗失声明,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方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涉及遗产继承的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证类
1.遗产继承公证书;
2.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继承人使用宅基地并报村委会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文件(含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内容);
3.死亡证明。
(二)非公证类
1.由街道办事处进行人民调解,形成的所有继承人关于遗产继承的调解书;
2.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继承人使用宅基地并报村委会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文件(含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内容);
3.死亡证明。
第十条 涉及房屋买卖、赠与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权利人共同到区不动产登记受理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2.卖方(赠与方)不得申请宅基地的承诺,权利人及其家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并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共同鉴证。如卖方(赠与方)全家迁出,无法联系,可由村民小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共同向区不动产登记局出具买卖房屋的情况说明;
3.买方(受赠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由村民小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同意使用宅基地的审批文件。
第十一条 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互换双方共同到区不动产登记受理场所签订房屋互换协议;
2.双方建房审批材料;
3.双方均符合“一户一宅”等宅基地相关规定,村民小组、村委会同意互换的审批文件。
第十二条 涉及离婚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离婚证;
2.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
3.村民小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同意使用宅基地(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内容)的审批文件。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村民小组同意,村委会审核,街道办事处确认。凡未经“三级确认”的人员,均作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第十四条 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来源材料种类及要求:
1.宅基地用地批准通知书或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1999年前,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后由区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所核查该户是否按审批要求进行用地,如出现异地新建要求拆除原房而原房未拆、或未拆原房在拆迁时进行拆迁补偿等情况,申请登记不予受理。
2.《土地使用证》。2000年前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因无界址坐标,由国土资源所核实该《土地使用证》的四至范围与拟申请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且不能证明是同一宗地,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有关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来源资料的种类和要求:
1.《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2.区住建部门或规划部门颁发的《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
上述材料真实性、有效性由街道办事处城建科负责核实,由国土所联系城建科获取。
第十六条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面积应当以审批面积或已登记发证面积为依据,但下列情况除外:
1.审批面积超过法律规定面积,以法律规定面积为准;
2.经权籍调查,实际使用面积小于审批面积,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
3.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超过本地住宅最大审批面积,如该户住宅已翻、改建的,最大确权面积不超过最大审批面积。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权利人不一致的。街道办事处城建科与国土所应共同对两证申请登记材料进行核查,对其中合法有效的发证进行甄别确认,确定权利人。如存在继承、买卖(含赠与)情形的,分别按第九、第十条办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提交材料及面积认定参照上述条款执行。仅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而没有用地批准文件的不在此次登记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