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2-11688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9-08-0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区政府关于印发《栖霞区公益性纪念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宁栖政规字〔2019〕4号 | 关 键 词: | 通知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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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栖霞区公益性纪念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9日
栖霞区公益性纪念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规范公益性纪念堂的使用和管理,依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公益性骨灰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栖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纪念堂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集中安放本辖区内户籍村(居)民骨灰的公共殡葬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公益性纪念堂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依法依规原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完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提高公益性纪念堂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条 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为所在街道公益性纪念堂主管单位,区、街两级民政部门应将公益性纪念堂管理纳入殡葬目标考核,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责任到人。
区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纪念堂的监督考核,各街道负责公益性纪念堂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绿色文明原则。公益性纪念堂应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宣传,倡导节地生态的安葬方式。
第七条 便民惠民原则。实行骨灰免费安放,公益性纪念堂应简化、规范服务流程,并做好公示工作,提供便民服务,确保群众骨灰安放和祭扫文明方便快捷。
第八条 安全第一原则。各公益性纪念堂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通过聘请专人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安全防火防盗管理。要以满足殡葬需求、方便群众祭扫、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强化日常安全管理,确保除夕、清明、冬至等祭扫高峰期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区民政部门作为纪念堂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主管单位,按照上级要求建立相关的考核制度并定期组织考核;各街道作为公益性纪念堂属地管理主体单位,可通过指定管理团队直接管理,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负责运营,但需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并不可变相改变纪念堂的公益性。
第十条 公益性纪念堂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益性纪念堂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殡葬相关法规政策,熟练掌握业务技能,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提供规范、文明的服务。
第十二条 区、街两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纪念堂从业人员在殡葬法规政策、业务技能、资料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培训。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公益性纪念堂运营所需的各项经费,由区、街分别负责,区民政部门负责区级公益性纪念堂,街道负责本街道公益性纪念堂。经费均需纳入财政预算,充分保障公益性纪念堂的正常运营。
第十四条 公益性纪念堂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维护、运营和人员工资等,不得另作它用。
第十五条 各街道应加强对公益性纪念堂的资金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公益性纪念堂必须严格按照南京市统一标准要求布置纪念堂标志,积极营造既规范一致,又能体现各自特色的殡葬文化氛围。
第十七条 各公益性纪念堂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建立完备的纪念堂规范管理制度体系,做好制度公开上墙工作,按照服务管理规范开展业务。
第十八条 公益性纪念堂所有设施的产权归集体所有。要严格按照《南京市纪念堂存放格位编码规则》要求,做好骨灰架编码,确保规范、标准、精确。骨灰安放、迁出实行实名制管理,严禁预定骨灰安放格位(为逝者健在配偶留作合放的格位除外)。
骨灰存放格位选定坚持按序原则,不得调号,格位一经选定,不予更改,严禁私自转让和调换使用。
第十九条 公益性纪念堂只能安放骨灰。拆迁坟墓及散坟整治中产生的骨灰(遗骨),须至殡仪馆进行焚烧、烘干、装盒、密封后,方可安放至公益性纪念堂。
第二十条 骨灰安放和迁出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家属持骨灰安放证,有序入室祭扫。严禁取出骨灰盒祭拜或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室内焚烧祭祀物品,禁止在格位中摆放贵重物品及易腐烂、变质的祭品等,禁止在指定区域外的场地焚烧祭祀物品,倡导鞠躬、默哀、献花、填写祈福卡等低碳文明的祭祀方式。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联网。
第二十三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格位一档”,妥善保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备份,确保档案信息长期有效。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纪念堂要合理设置安放区、祭悼区、工作区等场所,保持肃穆、明亮、整洁的服务环境。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告示牌、宣传牌、道路指示牌、警示牌等标识,方便群众祭扫,营造文明殡葬良好氛围。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纪念堂应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演练。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纪念堂应配齐消防器材,安装防盗、通风等设施,在重点区域安装监控设备。
第二十七条 在集中祭扫和大规模散坟拆迁期间,各街道应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专项应急预案,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群众祭扫安全,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 行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将行风建设纳入街道年度目标管理,街道负责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纪念堂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用语规范,廉洁守纪。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益性纪念堂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的问题回应及时,处置得当,整改到位。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红白理事会在移风易俗、乡风文明中的引领作用,倡导绿色殡葬新风尚。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益性纪念堂运营管理考评,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制定公益性纪念堂考核评估细则,每年组织考核评估,考评结果纳入星级纪念堂评比。
第三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公益性纪念堂,落实市级财政管理运行资金补助政策和区级配套奖励政策,街道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南京市纪念堂存放格位编码规则
2、栖霞区公益性纪念堂运营管理考核评估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