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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033899/2022-11688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栖霞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9-08-0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区政府关于印发《栖霞区公益性纪念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宁栖政规字〔2019〕4号 关 键 词: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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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栖霞区公益性纪念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栖政规字〔2019〕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栖霞区公益性纪念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

2019729


栖霞区公益性纪念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规范公益性纪念堂的使用和管理,依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公益性骨灰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栖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纪念堂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集中安放本辖区内户籍村(居)民骨灰的公共殡葬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公益性纪念堂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依法依规原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完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提高公益性纪念堂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条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为所在街道公益性纪念堂主管单位,区、街两级民政部门应将公益性纪念堂管理纳入殡葬目标考核,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责任到人。

区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纪念堂的监督考核,各街道负责公益性纪念堂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绿色文明原则。公益性纪念堂应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宣传,倡导节地生态的安葬方式。

第七条 便民惠民原则。实行骨灰免费安放,公益性纪念堂应简化、规范服务流程,并做好公示工作,提供便民服务,确保群众骨灰安放和祭扫文明方便快捷。

第八条  安全第一原则。各公益性纪念堂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通过聘请专人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安全防火防盗管理。要以满足殡葬需求、方便群众祭扫、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强化日常安全管理,确保除夕、清明、冬至等祭扫高峰期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区民政部门作为纪念堂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主管单位,按照上级要求建立相关的考核制度并定期组织考核;各街道作为公益性纪念堂属地管理主体单位,可通过指定管理团队直接管理,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负责运营,但需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并不可变相改变纪念堂的公益性。

第十条公益性纪念堂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益性纪念堂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殡葬相关法规政策,熟练掌握业务技能,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提供规范、文明的服务。

第十二条 区、街两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纪念堂从业人员在殡葬法规政策、业务技能、资料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培训。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公益性纪念堂运营所需的各项经费,由区、街分别负责,区民政部门负责区级公益性纪念堂,街道负责本街道公益性纪念堂。经费均需纳入财政预算,充分保障公益性纪念堂的正常运营。

第十四条 公益性纪念堂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维护、运营和人员工资等,不得另作它用。

第十五条各街道应加强对公益性纪念堂的资金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公益性纪念堂必须严格按照南京市统一标准要求布置纪念堂标志,积极营造既规范一致,又能体现各自特色的殡葬文化氛围。

第十七条各公益性纪念堂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建立完备的纪念堂规范管理制度体系,做好制度公开上墙工作,按照服务管理规范开展业务。

第十八条公益性纪念堂所有设施的产权归集体所有。要严格按照《南京市纪念堂存放格位编码规则》要求,做好骨灰架编码,确保规范、标准、精确。骨灰安放、迁出实行实名制管理,严禁预定骨灰安放格位(为逝者健在配偶留作合放的格位除外)。

骨灰存放格位选定坚持按序原则,不得调号,格位一经选定,不予更改,严禁私自转让和调换使用。

第十九条 公益性纪念堂只能安放骨灰。拆迁坟墓及散坟整治中产生的骨灰(遗骨),须至殡仪馆进行焚烧、烘干、装盒、密封后,方可安放至公益性纪念堂。

第二十条 骨灰安放和迁出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家属持骨灰安放证,有序入室祭扫。严禁取出骨灰盒祭拜或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室内焚烧祭祀物品,禁止在格位中摆放贵重物品及易腐烂、变质的祭品等,禁止在指定区域外的场地焚烧祭祀物品,倡导鞠躬、默哀、献花、填写祈福卡等低碳文明的祭祀方式。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联网。

第二十三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格位一档”,妥善保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备份,确保档案信息长期有效。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纪念堂要合理设置安放区、祭悼区、工作区等场所,保持肃穆、明亮、整洁的服务环境。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告示牌、宣传牌、道路指示牌、警示牌等标识,方便群众祭扫,营造文明殡葬良好氛围。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益性纪念堂应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演练。

第二十六条公益性纪念堂应配齐消防器材,安装防盗、通风等设施,在重点区域安装监控设备。

第二十七条在集中祭扫和大规模散坟拆迁期间,各街道应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专项应急预案,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群众祭扫安全,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行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将行风建设纳入街道年度目标管理,街道负责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公益性纪念堂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用语规范,廉洁守纪。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益性纪念堂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的问题回应及时,处置得当,整改到位。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红白理事会在移风易俗、乡风文明中的引领作用,倡导绿色殡葬新风尚。

第八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益性纪念堂运营管理考评,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制定公益性纪念堂考核评估细则,每年组织考核评估,考评结果纳入星级纪念堂评比。

第三十四条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公益性纪念堂,落实市级财政管理运行资金补助政策和区级配套奖励政策,街道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201991日起施行。

附件:

1、 南京市纪念堂存放格位编码规则

2、栖霞区公益性纪念堂运营管理考核评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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