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3-58190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07-0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文 号: | 〔2023〕栖行复第21号 | 关 键 词: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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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峰,大队长。
申请人胡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胡某某于2023年2月23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