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3-58194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07-0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文 号: | 〔2023〕栖行复第20号 | 关 键 词: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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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南京某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魏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子原,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京某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苏宁栖)应急罚 〔2022〕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南京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