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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033899/2023-8035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组配分类:    解读材料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栖霞区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3-07-1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栖霞区公有房屋及土地集中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文  号:     关 键 词: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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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栖霞区公有房屋及土地集中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现就《栖霞区公有房屋及土地集中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 修订的背景

现行的《栖霞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及土地集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修订,实现了全覆盖管理模式,有效提升了资产收益,全区公房出租年租金从2009年的2000万元逐步提升到现在的4.41亿元。

近年来不动产出租管理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结合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出租房产规范管理的通知》,现将原《办法》进行修订。一是厘清职责,原《办法》规定的监管范围、部门职责没有完全覆盖,少数单位仍存在不规范管理、打擦边球等情况,需要通过强化制度、加强监管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效益性要求,新《办法》对集中招租的业态、租期、租金管理、操作程序等进一步细化,一方面可操作性强,能够提升工作效率和监管效果,另一方面符合市场导向和竞争原则,有利于提升租金收益。三是改革发展的要求,通过规范管理、提升收益,为进一步整合资产、盘活资源、转型发展打好基础。

二、 修订过程

11月下旬,区国资办牵头修订了《办法》,经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22月,征求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相关机关部门和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33月,将修改后的《办法》再次征求各街道办事处、区相关机关部门和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意见,与区商务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现场沟通反馈情况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主要内容和变化

(一)强化管理部门及出租单位职责。一是区住建局定期对辖区内公有出租房产安全隐患进行巡查整治,依规对区属公有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履职监管。二是区规划局协助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出租单位积极争取补办权证或给予过渡性支持政策。三是出租单位需督促承租人按照规划的用途、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使用房屋,履行发现和报告国有房产安全隐患的第一责任,主动配合消除安全隐患和落实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规定。四是主管部门(出租单位)应定期对不动产出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转租、违约、安全等问题及时处理。

(二)优化备案鉴证程序。一是区国资办不再履行鉴证,招租工作结束后,由出租单位公布招租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7日内如无投诉,中标者应及时缴纳押金及租金,与公有房屋、土地使用权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办理房屋交接。二是区房产交易服务市场将公开招标报名登记表及初审情况说明材料报出租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出租单位的主管部门备案;单位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出租单位自行备案。

(三)化解矛盾。一是《办法》中明确房屋出租后确需进行分租的,如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等确需进行分租的,出租单位应及时掌握分租情况,分租后不得再进行转租、分租、转让、转借等。二是原《办法》中涉及普通招租修订为普通公开招租续租修订为继续出租

(四)保障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公有房屋及土地出租期限超过3年的,原则上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建立合理的租金增长机制,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集中招租管理。原《办法》一般办公、居住等原则上不超过3年;生产经营不超过5年;一般商业经营不超过5年,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农贸市场,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旅馆酒店不超过10年;修订后,一般办公、居住等原则上不超过3年;生产经营不超过5年;一般商业经营不超过5年,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农贸市场,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旅馆酒店、营利性养老机构不超过10年,免租装修期不超过6个月。

政策文件: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废止和修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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