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3-99811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2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文 号: | 〔2023〕栖行复第36号 | 关 键 词: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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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118号仙林商务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车金楼,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标,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郑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其是否受理投诉违法,于2023年4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郑某某于2023年6月1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