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3-99815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2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文 号: | 〔2023〕栖行复第35号 | 关 键 词: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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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118号仙林商务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车金楼,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法,于2023年4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王某某于2023年4月6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