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3-104281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0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文 号: | 〔2023〕栖行复第40号 | 关 键 词: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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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峰,大队长。
申请人宋某不服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宋某于2023年5月9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