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3-106614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15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
文 号: | 〔2023〕栖行复第43号 | 关 键 词: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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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118号仙林商务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车金楼,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标,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3年7月19日前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南京市栖霞区刘虎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刘虎建材经营部),因刘虎建材经营部不具备网络文化运营资质,非法经营网络技术服务,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将案件办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通过短信答复称对该举报不予立案,未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也未列明不予立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更未列明核查的证据,未履行必要的说明理由义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进行调查,刘虎建材经营部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说明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刘虎建材经营部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被申请人不是互联网游戏服务主管部门和资质核准部门,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能范围,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在电话联系不到申请人的情况下,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结果。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对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李某某和程文天裕的投诉举报,反映刘虎建材经营部涉嫌消费欺诈、非法经营,请求依法查处。2023年4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李某某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2023年4月17日,因刘虎建材经营部涉嫌从事互联网游戏服务未申请变更登记,被申请人对刘虎建材经营部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刘虎建材经营部进行了整改。2023年4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李某某:“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收到你关于栖霞区刘虎建材经营部涉嫌消费欺诈、非法经营(不具备网络文化运营资质)的举报,经核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特此告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材料;2、刘虎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刘虎出具的情况说明;3、责令改正通知书;4、刘虎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5、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短信回复截图;6、投诉、举报答复函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李某某和程文天裕的投诉举报,经核查后分别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和不予立案的决定,但均遗漏了投诉举报人程文天裕,且未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重新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