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3-106618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15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
文 号: | 〔2023〕栖行复第42号 | 关 键 词: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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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栖霞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红枫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玮,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畅,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吴某不服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栖霞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复议请求不明确,本机关通知申请人补正,并于2023年4月27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申请公开“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工农路以西地块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涉及16岁以下村民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3.2 万/人)的具体实施方案,16岁以下进保村民名单的确定标准以及3.2万/人的发放依据。”被申请人以非本机关职权范围拒绝公开。相关的实施方案和发放依据均是由被申请人制定,被申请人作为信息制定的政府职能部门,具有公开上述信息并依法予以答复的义务。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制作、保存,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建议申请人联系国土所。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0日,申请人通过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网站申请公开“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工农路以西地块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涉及16岁以下村民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3.2 万/人)的具体实施方案,16岁以下进保村民名单的确定标准以及3.2万/人的发放依据。”2023年4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网站答复申请人“非本机关职权范围,建议联系国土所”。后申请人未获取上述信息,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站截图;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网站截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答复称“非本机关职权范围,建议联系国土所”,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答复,未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且答复内容前后矛盾,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栖霞办事处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栖霞办事处于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