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3-110929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29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文 号: | 〔2023〕栖行复第56号 | 关 键 词: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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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峰,大队长。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作出的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张某某于2023年6月25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