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4-6440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19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告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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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忠:
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皋桥街道华银路19号15幢二单元213室北侧设备平台,面积为3.45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违法建设。我局于2024年6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限期拆除告知书》(苏宁栖城执限告〔2024〕010519号),经多种途径均无法向你送达上述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我局决定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内容如下:
我局拟责令你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对上述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