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24-7348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20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告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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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友谊路19号院内,面积为8464.7平方米的砖混及钢架结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违法建设。我局于2024年9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宁栖城执决催〔2021〕060801号),经多种途径均无法向你两单位送达上述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我局决定向你两单位公告送达,告知内容如下:
我局责令你两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对上述告知,你两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两单位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栖霞区栖霞街道戴家库178号,联系电话:025-85779227)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