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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033899/2022-6227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组配分类:    解读材料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栖霞区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2-07-0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栖霞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说明
文  号:     关 键 词: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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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说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国有企业监管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指出加强监管是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保障。全面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监督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企业科学管控投资项目、举债和各项经营业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国有企业监管意见的通知》《南京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栖霞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国企改革、企业财务监管、企业债务管控的工作要求,现《栖霞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

近年来,我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积极进展,资产规模和效益稳步增长,关键财务指标位于全市各区县前列,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企业经营管理粗放、债务体量偏大、内控机制虚化以及外部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制度体系不健全和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仍有一定程度存在。

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要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亟需做大做强做优区属核心企业。财务监管工作是加强国企监管的核心任务通过对《办法》修订,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制度建设、财务管控、债务化解和重大事项等监管,加快推进园区平台市场化转型,通过财务监管推进区属国企改革走深走实。

二、文件制定的过程

1.区国资办牵头负责修订《栖霞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月末修订完成初稿,报局领导征求意见后发各区属集团征求意见。

2.6月初区国资办与区政府法律顾问共同审核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法审意见补充文号。

三、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企业财务监管组织体系建设

1. 明确财务监管要求。明确企业负责人是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按规定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将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2. 新增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工作要求。区属集团总会计师实行区国资办与区属集团双重管理,应建立完善总会计师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及主要权限;规范子企业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区属集团应建立健全子企业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明确财务负责人职责及权限;明确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3. 新增内部审计监督检查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督查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不得与会计机构合署设立。

4. 新增监事会监事监督检查要求。企业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依法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要求

1. 重点业务要求。一是新增资金筹措管理企业应根据年度全面预算,拟定筹资方案,严格筹资方案审批程序,重大筹资方案应实行集体决策,加强资产负债约束。二是修改投资管理将企业不得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购买理财产品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高风险投资项目修改为企业应根据战略规划和主业范围,科学确定投资范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大投资项目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三是新增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企业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原则上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完成竣工决算。四是新增合同财务审核企业应建立合同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重点加强应收款项管理。五是新增存货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选择供货商或大宗采购应公开竞争。六是新增固定资产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购建重要固定资产应逐级报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执行,购置单项价值5万元以上或批量2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并公开采购。七是新增控制成本费用企业应坚持成本费用定额与责任管理,与先进标杆企业进行对标管理,合理压缩成本费用支出。

2.明确禁止事项。新增严禁开展融资贸易业务,企业应规范贸易行为,严禁开展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等融资性贸易;新增严禁开展无实物或现金流的虚假贸易。

3.规范业务方面。一是新增规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制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加快清理盘整低效无效资产二是新增规范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按照顺序进行分配;三是新增规范会计政策管理企业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三)完善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

1.资产统计及营运财务分析方面强调区属集团应当组织做好集团本部及所属子企业资产统计和报表编制审核工作,及时通过市国资委财务监管信息系统和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上报月报、年报;建立健全土地和房产登记、使用管理制度。

2.全面预算方面。区属集团应负责引导、督促所属企业切实建立以全面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集团本部及所属子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及调整,应及时分析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全面总结预算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区属集团年度全面预算报告并报送区国资办。

3.财务决算方面。区属集团应组织做好集团本部及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及时向区国资办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和专项报告。财务决算审计结果将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将企业须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修改为区国资办依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4. 资产损失核销、清产核资和资产处置管理方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制度,对预计发生损失的资产,按照《南京市栖霞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和区国资办权责事项清单等进行核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企业特定经济行为确需清产核资,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文件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5. 出借资金、对外捐赠和其他财务监管方面。新增企业不得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新增区属集团内部企业之间发生借款事项,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新增其他事项财务监管,企业应规范履行薪酬分配、重大资产处置、产权转让及企业增资、对外投资、对外捐赠等重大事项内部决策程序,根据规定权限及程序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

6. 审计督查问题整改监管方面。企业应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区国资办组织开展的检查、调查、稽核工作,配合做好审计、财政、银行、证券、保险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将检查情况和结果报告区国资办。

(四)细化违规责任表述

新增如发生漏报、瞒报、谎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出现财务信息失真、财务风险失控、国有资产损失等情况,由区国资办责令整改,视情节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薪酬;新增企业财务会计人员违法违规的罚责。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2621

文件:栖霞区修订出台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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