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涉及谁、谁澄清”的责任要求,各单位依据各自行政职能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承担区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及时发现涉及本区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发现涉及本区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 本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外,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区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