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重大传染病疫情、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五条 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